動保法規範有限 應從教育做起

 動物零安樂死只能治標 零棄養為最終目標

  

  印度聖雄甘地曾經說過:「一個國家的道德水準,看他們對待動物的態度可以知道。」如何分辨社會文明程度,看看這個國家怎麼對待動物就可以知道當地的素養,如何妥善處理流浪動物問題?在理想的文明社會中尊重生命成為重要的一環,台灣的動物保護法從民國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公布並施行,短短施行了十八年就歷經了十次的修正,修正次數可謂頻繁。

  近幾年在台灣各地被爆出虐殺貓狗、養殖業者以非人道方式大量繁殖寵物後將失去利益價值的老狗丟上街頭使得流浪動物數量增加,今年動保法修改法條提高寵物業者隨意棄養及非合法經營買賣動物的罰款從十萬提升至三百萬,前幾年因為電影十二夜上映內容拍攝有關動物收容所中安樂死、所內動物得到各種疾病後的片段引起大眾注意,以及2014年天馬牧場阿河事件因人為因素導致牧場的河馬二度中摔後死亡,使得立法院在104年增修動保法中刪除十二夜悲歌及要求展演動物須申請執照,想藉由加重刑罰遏阻類似情形發生。

  但在更改動保法後殘害動物的事件依舊層出不窮,如去年年底發生台大外籍學生陳皓揚虐殺貓咪的大橘子事件,地檢署依違法動保法起訴,向法院申請簡易法庭判決,意味著涉案人士最終會以易科罰金輕判,而天馬牧場事件飼主張男原先被台中市政府開罰五十萬元,飼主不滿判決提起行政訴訟,因法官認為張男並無故意虐待或傷害阿河在最高行政法院時判決免罰定讞,動保法持續更新但內容中定義不夠明確定義含糊,在執行上過於寬容,使得觸法者交點罰金即可免事,地方政府不積極取締非法的繁殖場,也未定期檢驗合格繁殖場,使得明定的法律卻無人確實執行。

  從國外的動物體系來看,荷蘭設有動保警察,養狗須繳交稅金並向養殖協會登記,負起飼養動物的責任心,當地遭到棄養的流浪狗每年約兩萬五千隻與台灣近年調查出約有八萬多隻的流浪動物相比數量很少,而德國已經將動物權入憲,德國法律規定棄犬者須繳交九十萬之罰款,嚴重虐待犬隻者可判至兩年監禁徒刑,賦予警察監督取締虐待動物行為之權責,可提出控告,相較之下台灣動保法雖嚴但最後辦案過程中不了了之的結案南轅北轍。「勿以虐待動物為樂,牠對痛苦的感受一樣」此為德文中琅琅上口的詩句,在德國幼稚園及小學中常出現的教材,德國動保教育普及可成為台灣日後為動物保護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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